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尿毒症是否在参保范围内

文章来源:肾病就医网 时间:2008-7-12 16:30:42

大连一小伙钟某7年前投保了20年终身保险,去年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。因其在20年前患过肾炎,保险公司认为小钟母亲为他的投保有骗保嫌疑而拒为理赔。日前,小钟委托律师开始起诉保险公司。
事件 投保六年后得了尿毒症
    家住西岗区的小钟今年29岁了,2001年2月27日,他的母亲在大连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了一份终身保险,交费期为20年,年交保险费1180元,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。保险合同约定,保险期间,如果小钟患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重大疾病,保险公司应当向小钟双倍理赔基本保险金额,即4万元。
    2007年9月25日,小钟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,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。当年10月,小钟家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,但保险公司答复说他并没有达到透析的程度。当年底,小钟又向保险公司交了新一年的保险费。
    今年2月,自以为身体还不错的小钟终于挺不住了,不得不开始每周三次的透析治疗。要想挽救生命,除了透析只有换肾,而换肾需要30万元的费用,还要等待肾源。小钟家拿不出这么多钱。为此,小钟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,但被对方拒绝了,理由是小钟的病历显示,其母亲向主治医生说过,“小钟20年前患过肾炎”。
    小钟说,他身体一直比较好,去年得病很突然,可能是他那段时间过于劳累造成的。他表示,母亲说的他在20年前患过肾炎,如果是真的,当时他才6岁,对这些事一无所知。故他母亲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医生说的他的情况,不能作为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依据。再说,他于投保后7年内也未因肾炎住过院,另外他在投保前一年曾考取驾照,当时体检也没有任何问题。因为他认为,现在他得了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疾病之一“尿毒症”,保险公司应当理赔。
    目前,小钟已经因病下岗,没有任何经济来源,现因尿毒症不得不每周透析三次,为此已向亲朋借款10多万元,非常希望得到这笔保险理赔款,因此他决定通过法律渠道向保险公司讨说法。
律师 投保寿险如实告知很重要
    针对此案,律师说,根据《保险法》规定,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也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可以退还保险费。对如实告知义务,应当严格限制投保人应当告知的范围,投保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。对终生型健康保险,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体检的,可以要求对投保人进行体检。
    有关寿险的投保,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包括被保人所有的健康情况,所有病史,这在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栏中也有明确说明。律师告知,购买保险商品最独特的一点就是要“如实告知”,不像购买其他商品钱货两清那样简单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16条规定,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,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。“如实告知”要告知什么?投保寿险一般包括投保人及被保人身体以及财务状况等,重点是身体健康状况。如果身体健康则很简单,而有既往病史则要填写在投保单上。一般而言,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,或加费承保,或以除外责任形式承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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尿毒症专家

徐庆萱
    从事肾内科的科研与临床工作,肾功能不全、尿毒症、糖尿病肾病、高血压肾病的诊断和治疗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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